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部门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纳内地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入内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地香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港股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票市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政策的场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易互有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联互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通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22年6月30日
来源:财政部
(编辑:梁宇芳,制后政策实习生林灿杰)
适用税收作者:知识